為落實國家、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要求,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及資金管理,保障市級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十堰市科技計劃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十堰市科技計劃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十堰市科學技術局 十 堰 市 財 政 局
2025年2月20日
十堰市科技計劃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科技創新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十堰市科技計劃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科技計劃項目在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中的作用,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省關于科技計劃項目及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資〔2024〕28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21〕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立項,由十堰市境內或視同十堰本地的離岸科創中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承擔,獲政府財政資金支持,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旨在獲得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從市級科技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和實施各類科技創新活動,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十堰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包括計劃體系和組織方式、參與主體和職責、申報流程、實施管理、驗收管理、資金管理和誠信監督等環節。項目和資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項目管理遵循“服務產業、注重效益、科學規范、職責清晰、公開透明、監管有效”的原則,專項資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創新導向、市場主體、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六條 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項目管理流程和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切實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松綁減負,激發科技創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參與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和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管理受托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評審專家。其中:項目推薦單位指縣(市、區)科技部門以及有關高校、科研院所;項目管理受托機構指市科技情報研究所和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市科技情報研究所主要負責維護專家庫和項目管理系統、開展項目受理、評審,市生產力促進中心主要負責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計劃項目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和過程監督;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人;評審專家指參與項目咨詢論證和評審、驗收、績效管理等工作的專家庫在庫專家。
第八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核批年度科技項目資金總預算;根據年度預算情況,會同市科技局確定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審核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下達預算資金;會同市科技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績效管理。
第九條 市科技局主要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撥付專項資金,規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加強項目績效管理;制定并發布項目征集、立項、檢查、驗收等方案;組織開展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項目立項、調整和終止,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相關問題。
第十條 項目推薦單位協助配合市科技局開展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主要負責推薦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申報,負責申報項目的完整性、真實性、企業誠信等審查和現場核實,配合項目立項、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受托機構按照委托單位要求,主要負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的受理、評審、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提出項目立項、調整和終止建議,客觀、公正、透明、及時地報告項目和資金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按照項目管理相關要求及評審相關管理辦法履行職責和義務。參加項目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專家對項目承擔單位負有保密義務,若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專家利用評審論證、檢查驗收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和直接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申報、實施、完成目標任務、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日常管理和監督。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要嚴格遵守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按期如實提交項目申報書、任務書、驗收資料、績效報告等材料,對填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及時報告項目產出的重大成果及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接受并配合開展項目檢查、評估、驗收、績效評價;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科技統計工作。
第三章 項目組織方式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每年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結合科技工作要點制定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方案,明確當年啟動的計劃項目類別、支持重點及項目組織和實施管理方式,并可根據市委、市政府科技創新工作安排、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和有關規劃調整和完善。市科技局根據科技創新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可持續優化組織方式和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方式包括定向委托、揭榜掛帥、公開競爭等,市科技局通過適當的立項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定向委托適用于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圍繞產業發展短板、重大民生需求等確定的重大前沿、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和應用項目,項目目標任務明確、組織實施要求較高,可委托本領域龍頭企業聯合科研院所或高校力量牽頭實施。項目承擔單位的法人資格可不受地域限制。
揭榜掛帥適用于攻克來自企業現實需求或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解決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問題而設置的項目,通過更加開放的遴選和評價方式,建立以需求為牽引、以能夠解決問題為評價標準、能者“揭榜掛帥”的重點項目攻關新機制。
公開競爭適用于激勵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創新活動,對其技術研發、產品/工藝創新、成果轉化、人才集聚等創新活動的具體量化考核指標,組織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公開競爭方式擇優立項。
第十六條 項目組織流程一般包括征集與受理、評審論證、立項及下達資金、組織實施、驗收與績效評價等。對于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或涉及重大科技創新活動、重大顛覆性成果,以及產業或民生領域應急需求的項目,可簡化組織流程。
第四章 項目確定
第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確定程序原則上包括指南編制與發布、項目征集與申報、審查推薦、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或同行評議)、集體研究與審批、項目公示與立項、簽訂任務書、資金撥付等。
第十八條 指南編制與發布。市科技局對照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面向全市重點產業需求,廣泛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有關方面意見,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各類計劃項目重點支持領域,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資助方式等內容。其中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條 項目征集與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申報項目。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類別的項目,已經獲得立項支持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作出信用承諾。對科研失信和違規行為,一經核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有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報項目。
第二十條 審核推薦。申報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由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后向市科技局推薦。
第二十一條 形式審查(或同行評議)。對審核推薦的項目,受托機構按照形式審查方案,對照項目征集通知及相關要求開展形式審查(或同行評議)。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市科技局根據項目類別和申報情況制定項目評審方案,受托機構根據方案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并出具書面評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體研究與審批。市科技局參考評審結果,視情況開展實地核查,貫徹落實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市委市政府關于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以及年度重點工作、區域協調發展等要求,綜合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及經費安排方案,報市科技局集體決策研究,并與市財政局會商后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四條 項目公示與立項。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對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滿后下達計劃文件。
第二十五條 簽訂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一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實施期限以項目任務書簽訂之日為項目起始時間,項目執行期一般不超過1年,引導性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方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處理相關事項,共同推進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完成。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如遇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合作單位變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通過項目推薦單位審批后報市科技局,并提出項目調整及變更任務書的書面申請報告,經市科技局審查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對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項目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對確需調整、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經審查批復后按新的任務書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推薦單位應做好項目的跟蹤和實施監管工作。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或其他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不能履行報告職責的,項目推薦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并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同時提出重大事項變更、項目終止、撤銷等相關處理意見。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誠信監督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驗收工作方案,受托機構根據方案組織開展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按照項目驗收相關管理辦法及規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一般分為結題驗收、現場驗收等方式,可采取線上或線下、會議評議或通訊評議等形式。其中,前資助項目、重大項目100%采取現場驗收方式,重點項目選取不少于30%現場驗收,一般項目及其其他項目采取結題驗收方式。
第三十二條 資金撥付。前資助項目立項后撥付資金,后補助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資金,或采取前資助與后補助相結合的形式撥付資金。
第三十三條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觀、規范地記錄項目管理過程中各類主體的各類科研信用信息,建立科研誠信檔案。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重大事項、經費使用違規、不配合項目管理、擅自終止或變更項目重要內容、驗收不通過等行為,由市科技局視情況或督促項目推薦單位對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作出情況通報、限期整改、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收回項目結余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資格等處理,并納入不良科研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立鼓勵創新的盡職免責機制。對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敗未達到驗收條件,但開展了實質性研發活動并取得了一定研究進展和階段性成果,且經費使用合規的項目,可予以盡職免責,由承擔單位向項目推薦單位提出總結申請并提交總結報告,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并報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總結處理,登記備案但不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研發資金。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按要求設置整體績效目標,審核項目績效目標。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時,同步下達項目績效目標。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預算調劑、結余結轉資金按照現行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資助、后補助及其他方式。支持額度根據項目類別、規模和預期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等確定。
(一)前資助方式項目立項并簽訂任務書后撥付資金。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二)后補助方式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實施,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資金。
(三)其他方式主要是前資助和后補助相結合的方式,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階段、分批次撥付財政專項資金。任務書簽訂后按最高不超過50%的比例先行撥付部分資金,根據項目實施進度,項目驗收通過后完成所有資金撥付。
第三十七條 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管理等工作所需費用納入專項資金管理,包括:科技計劃體系頂層設計、項目指南制定、征集通知發布、項目評審、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信息公開、項目管理系統運行維護、專家庫維護及科技管理人員開展項目調研、政策宣講培訓等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項目資金使用參照《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5〕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2〕7號),國家、省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參照新規定。市財政局、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受托機構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保證經費專款專用,并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清查處理,審定確認需收回專項資金金額,收回專項資金。驗收不通過的科技計劃項目,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終止的科技計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出經費決算,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原《十堰市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十財企發〔2016〕40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